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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天喜案:应追究纵容“淫魔”者的渎职之罪
林大圣(河南)
  2008年04月28日14:01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河南省镇平县政协原副主席、当地“首富”吴天喜在长达数年的时间内强奸了三四十名12岁至16岁之间的女学生。公安机关的问讯笔录显示,早在2006年9月,即吴天喜被捕的半年前,就有受害者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供出了吴天喜的名字。可那之后,吴天喜并未受到任何影响,而是继续作案,致使更多的无辜少女相继受害。(4月27日《广州日报》)

  在吴天喜被捕的半年前,便已有足够证据证明吴天喜有重大犯罪的嫌疑。依照法律,公安机关应该立即立案并拘留吴天喜。但公安机关并没有这样做,直到发生了更大范围的性侵害。

  作为办案人员,必须向领导汇报,申请采取强制措施。如果瞒而不报,那就是办案民警的责任;如果接到汇报后无动于衷,那就是主管领导的责任;如果哪个领导阻止拘留吴天喜,性质就更加严重。根据《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国家赋予的职权或者不履行、不认真履行自己的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破坏了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构成渎职罪。

  如果在接到举报和掌握证据后就采取行动,那么吴天喜的犯罪行为就会及时被终止,很多少女就可以免遭侵害。然而,镇平警方却放纵了吴天喜的犯罪行为。这种纵容不仅直接导致了更多少女落入魔掌的严重后果,而且助长了淫魔的嚣张气焰。吴天喜数年横行乡里直至达到丧心病狂的程度,肯定与执法机关的包庇有很大的关系。

  淫魔当然可恨,袖手旁观的警察同样让人不能容忍。因此,当地警方的渎职之罪也必须受到追究。然而时至今日,吴天喜已经被判处死刑而且已经终审,却未见追究任何执法人员的法律责任——莫非还想等这些执法人员“豢养”出新的吴天喜吗?

  来源:北京青年报

 

(责任编辑: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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