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在总结1989年《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意见》颁布实施以来多党合作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的形势和任务,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理论观点和政策思想。主要有以下十二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强调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扩大各界人士有序的政治参与,拓宽社会利益表达渠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实现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二是概括了我国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必须认真坚持和遵循的重要政治准则。即: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基本方针,保持宽松稳定、团结和谐的政治环境。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三是强调“发展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也是各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第一要务”。要求“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要牢牢把握发展这个根本任务,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自觉服务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把各方面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上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和人的全面发展,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四是完善了对我国民主党派性质的表述。即:民主党派是各自所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爱国者的政治联盟,是接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同中国共产党通力合作的亲密友党,是进步性与广泛性相统一、致力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参政党。同时强调民主党派组织各自成员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反映和代表各自所联系群众的具体利益和要求,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有着广泛联系,是发展先进生产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支重要力量,也是实现祖国统一、民族振兴的一支重要力量。
五是进一步明确了无党派人士在多党合作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指出无党派人士是我国政治生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并把无党派人士界定为“没有参加任何党派、对社会有积极贡献和一定影响的人士,其主体是知识分子”;提出“应充分发挥无党派人士的自身优势,鼓励和支持无党派人士在参政议政、民主监督中发挥积极作用”;强调“积极稳妥地培养、选拔和安排新一代无党派代表人士,推进新老交替”。
六是进一步完善了政治协商的内容、形式和程序。明确“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重大问题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进行协商”作为政治协商的重要原则;提出政治协商包括两种基本方式,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之间的协商,一种是中国共产党在人民政协同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协商;规范了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政治协商的内容和程序,并提出“要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要求,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七是进一步提出要充分发挥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的参政议政作用。提出要在全国和省级人大常委会中应有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担任副秘书长。重点在涉及行政执法监督、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紧密联系知识分子、专业技术性强的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中选配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担任领导职务。符合条件的可以担任正职。国务院有关部委领导班子中要注意选配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各级政府机构设置情况,明确需要选配的工作部门的适当比例。提出“要保证民主党派成员和无党派人士等在各级政协中占有较大比例”,并作出具体规定。同时,还提出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与民主党派联系,积极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八是进一步明确了民主监督的若干理论和政策,指出中国共产党与民主党派实行互相监督,这种监督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并对民主监督的内容、形式作出明确规定,提出要拓宽民主监督的渠道、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加大民主监督力度。
九是进一步提出要加强与党外人士的合作共事。强调这是我们党坚定不移的方针,并明确培养选拔党外干部的总体要求和具体政策,拓宽党外干部的选配领域,充分发挥党外干部的作用,努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素质优良、结构合理、代表性强、同中国共产党亲密合作的党外干部队伍。
十是进一步强调要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提出人民政协要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职能。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特点、发挥优势,努力促进参加政协的各党派、无党派人士开展协商,团结合作。要广泛联系社会各界人士,畅通反映社情民意的渠道,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为巩固和发展民主团结、生动活泼、安定和谐的政治局面发挥积极作用。
十一是进一步提出要支持民主党派自身建设。要“支持民主党派根据各自章程规定的参政党建设目标,按照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体现政治联盟特点、体现进步性和广泛性相统一的原则,以思想建设为核心,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保障,把自身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十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对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领导。要求各级党委要从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胜利发展的战略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进一步明确领导原则,即中国共产党对民主党派的领导是政治领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和重大方针政策的领导。对改进领导方法提出明确要求,如要善于通过广泛深入的协商和讨论,使党的主张成为各民主党派的共识,要充分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支持民主党派独立自主地处理内部事务等。对中共党委重视多党合作和民主党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包括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纳入各级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学计划,纳入党委宣传部门和主要新闻媒体的宣传计划,党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带头做民主党派工作,明确中共基层党组织在加强民主党派工作方面的任务等。要求切实为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履行职能、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提出“要把民主党派的办公经费和考察调研、教育培训等专项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民主党派组织发展和开展工作的需要,研究解决民主党派地方机关在人员编制方面存在的问题”。
——引自中央统战部组织编写的《学习贯彻〈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建设的意见〉学习问答》一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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