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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招标要避免搞成“专家立法”
舒圣祥
  2008年04月14日15:55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不久前,一份立法招标公告出现在太原市人大网站及当地媒体上,内容是起草《太原市文化产业促进条例(草案建议稿)》。截至目前,已经有七八家投标单位报名参加。太原市人大称,此举旨在实践立法改革,是一种创新立法方式的探索。

  众所周知,在至今执行的程序中,立法工作仍普遍采用人大委托相关部门起草,然后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模式,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部门立法”。自己管辖领域内的行政规章由相关的政府部门自己主持起草,这已经成为我国立法实践中的一种惯例。

  立法行为在本质上乃是对权利和利益进行分配和调整的过程,是权力和利益之间的博弈和妥协。从法理上讲,立法是权利和义务的第一次分配,而“部门立法”不可避免地会将部门利益最大化,从而必然损害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而“立法招标”的最大价值,正在于可望回避部门利益对立法公正性的干扰。因此,无论是重庆北京,还是郑州、太原,每有一地实施“立法招标”,无一例外都赢得了舆论的一片喝彩。“立法招标”的积极意义自不待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律师团体等专业人才的加入,不仅可能会提高立法的质量,也会让所立之法更加趋于公正。但有必要指出的是,这种高质量和公正性只是相对比较意义上的,我们切不可怀有那种不切实际的幻想,认为只要一立法招标,法律就会完全公正。

  事实上,任何团体和个人都会有自身的私利,连政府部门都不能例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自然更不会例外。当他们超然于利益之外时,他们可能充当着“社会良心”的角色;可一旦他们陷入利益的漩涡,他们对自身私利的眷顾和偏爱丝毫不会亚于政府部门。更何况,专家团队只是“投标者”,发标者及相应政府部门只要利用手中所谓“评标标准”,照样可以将不合己意者踢出局外。

  笔者以为,现在面向专家团队的“立法招标”,与《立法法》中鼓励公民多途径参与立法的规定,并非完全一回事——前者充其量只是后者的一部分而不是全部。立法招标要避免搞成“专家立法”。

  在操作程序上,“部门立法”是政府部门制定法律草案然后交人大审议,而“立法招标”是专家团队制定法律草案然后交人大审议,两者有一个共同点:都忽略了更广泛民意对于立法意见的自由表达。因此,即使是“立法招标”,法律起草完毕在提交人大审议之前也必须先向社会公开并征求意见——既然“部门”不足替公众“代言”,“专家”自然同样不可。

 

(责任编辑: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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