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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会,是人民政协的组成部分。针对正式施行的《劳动合同法》,各地工会界及其他界别的政协委员认真建言献策,呼吁——

  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1月1日,集中了19万余条公民意见的《劳动合同法》正式施行,社会各界对这部法律充满期待,它不仅是亿万劳动者维权的“利剑”,更将对企业用人乃至企业经营产生深远影响。在各地召开的两会上,政协委员热议劳动合同法,共同表达了对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创造未来美好生活的愿望。

  建议把2008年确定为:劳动合同签订年

  “建立书面劳动合同是贯彻《劳动合同法》的第一要义”,在河北省召开的两会中,省政协委员朱立新提出建议,把2008年确定为“劳动合同签订年”,将《劳动合同法》的执法重点放在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上,使劳动合同签订率在年内有个新突破。

  朱立新委员建议省政府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推进力度,将2008年确定为“劳动合同签订年”,将《劳动合同法》的执法重点放在书面劳动合同的签订上,在全省三年劳动合同行动计划的基础上,使劳动合同签订率年内有个新突破。

  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要落到实处

  在山东政协会议上,田素香委员认为,《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市劳动保障部门通过检查发现,还有部分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部分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过短。《劳动合同法》规定,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如果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职工在本单位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再签劳动合同就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合同法》不仅维护广大劳动者的权益,也维护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做法是不明智的。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加大对 《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力度,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对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企事业单位,要依照法律规定严肃查处。

  段鹏委员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为劳动者办理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为劳动者解除后顾之忧,有利于劳动者全身心投入工作,也有利于用人单位的发展。如果用人单位无视《劳动合同法》,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处处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个单位也就不会有大的发展。

  实施《劳动合同法》要有民主监督

  “部分用人单位存在着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云南省政协委员、云南省总工会党组书记卢正国认为,《劳动合同法》有关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被有些用人单位误读为“除法定理由之外的终身雇佣”、“被恢复的铁饭碗”,因此错误地认为执行《劳动合同法》会失去用工自主权。部分用人单位还错误地认为采取劳务派遣方式招用劳动者,是降低用人成本的有效途径。卢正国认为,企业这样做漠视了《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一般只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不利于企业持续发展。

  上海市杨浦区政协委员张建国呼吁:人民政协要在监督《劳动合同法》实施过程中,增强民主监督,有所作为。

  张建国委员还提出了具体建议:政协可深入了解当地劳动资源和现状,开展一系列调研和专题视察,及时发现存在问题,督促有关部门及时整改。同时也要多听听企业的声音,为企业更好地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出出主意。政府主管部门亦应每年至少两次向政协通报执行贯彻上述法规的情况,认真听取社会各界人士和政协委员的意见建议,最终形成一个全社会参与的劳动监察机制,为人民政协构建和谐社会和反映民生搭建一个参政平台,为政府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提供决策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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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推动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

  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书记处第一书记 孙春兰

  近几年来,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经济结构调整进程加快,企业制度改革不断深化,企业形式和劳动关系日趋多样化,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劳动合同短期化、劳动合同履行不规范、劳务派遣缺乏法律规范等等。《劳动合同法》针对这些问题作了明确规定,规范了双方的行为和政府应承担的职责,将有力地促进提高劳动合同签订率,稳定就业岗位,规范劳务派遣行为,进一步推动形成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型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为工会履行职责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上,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二是在参与制定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上,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三是在推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上,规定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四是在完善集体合同制度上,进一步赋予工会职责和权利,有利于工会在实施集体合同制度中更好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全总和各级工会将抓住《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的有利契机,加强维权机制建设,大力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具体在以下几方面加强工作:一是进一步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的制度机制。帮助和指导职工订立劳动合同。二是积极推动劳动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三是加大劳动法律监督和劳动争议调处工作力度。建立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维护职工队伍和社会政治的稳定。四是搞好宣传培训工作。要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劳动合同法》学习宣传和培训活动,帮助职工学法、懂法、守法、用法,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自觉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不断提高依法维权的意识和能力,通过合法、正当渠道维护权利、反映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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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声集萃
  宁波政协:细则需完善 企业要重视

  缺少相关的具体细则,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一些问题。出台《劳动合同法》,是国家对劳动者权益的全面保护,但缺少具体细则,实施起来可能会有难度。比如在如何界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上也是个难题。《劳动合同法》规定,如果用工单位在用工一年内都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可在实际操作中,如果私营企业倒闭、转让,即使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多数企业还没有意识到《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性。据劳动部门介绍,《劳动合同法》颁布后,主动来咨询有关情况的企业不多,我市的大多数企业对此还是处于无动于衷的状态,更不用说是对本企业劳动用工制度,从招聘、试用、劳动合同签署、劳动管理、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进行全盘清理和规范,这种状态发展下去,等到支付双倍工资或是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时候,不但企业劳动成本将大大增加,劳动关系各方的矛盾也将激增,势必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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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贾俊玲:善用劳务派遣

  进入本世纪以来,劳务派遣已逐渐发展成为一种普遍的用工形式。但在实际实行中,因缺乏规制,出现了一些突出的问题:一是劳务派遣门槛过低,劳务派遣机构没有足够的资金承担起责任;二是劳务派遣的使用范围被无限扩大,这是劳务派遣总体失范最突出的表现。不论什么行业,什么用人单位,什么工作岗位,劳务派遣几乎无处不在。除建筑、采矿、交通运输行业外,通信、邮政、金融、电力、石化等行业甚至政府机关,都在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三是同工不同酬,存在差别待遇;四是侵犯了职工参加工会和民主参与的权利等等。

  上述问题所产生的消极后果的最终承担者是被派遣的劳动者。在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中,劳动者处于被动地位。发生纠纷,现行法律对劳务派遣也处于缺位状态。

  《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中所涉及的三方关系的各项规定,为我国今后劳务派遣工作提供了法律保障,使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真正发挥其本应发挥的作用,也是构建我国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务派遣的特别规定,还有待于对相关内容作进一步的具体化或解释,也有待于劳务派遣关系的三方,各自真正依法承担应尽的义务,使我国劳务派遣工作健康有序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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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怀: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利益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离不开劳动者的辛勤劳动。劳动者报酬理应随着企业利益和国家财政收入的增长而增长,但目前我国却出现了劳动者报酬占GDP比例不升反降的非正常和不合理现象,收入分配不公问题突出。出现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力量严重失衡。必须进一步加强劳动立法,实施积极的国家干预政策,增强劳动者在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上的话语权,切实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的制定实施正是国家运用法律干预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保障劳动者共享企业发展成果的有力举措。其中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保障每个职工能够分享企业发展的成果,切实提高工资水平。工资集体协商是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的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有利于实现工资共决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使职工的工资报酬随着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而增长。我们应积极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以保障职工在工资分配上的话语权,保障职工分享企业的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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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家福: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劳动合同法》借鉴国际通行做法,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鼓励劳动关系双方建立长期、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既有利于劳动者稳定职业,熟练掌握技能,也有利于培养职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减少企业频繁换人的损失,使企业获益。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所指的无确定终止时间,一旦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劳动关系也会终止。当法律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或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出现,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可以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解除。

  此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不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按照《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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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网·中国政协新闻网 (责任编辑: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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