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员与民众讨论:抢救病人医生应不应该有决定权
| 2008年03月13日08:37 |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 |
林绍彬委员(九三学社福州市主委)
赋予医生自主决定抢救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医师法进行修订,赋予医护人员在紧急情况下自主决定抢救病人的权利,并对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免予追究法律责任;提供专门的“三无病人”救治经费。方式有三种:由政府、企业、个人和慈善机构联合设立“急救慈善基金”或“急救慈善机构”;国家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拨出专项资金,用于急救“三无病人”,专款专用;在今年的医改方案中设立全国急救“三无病人”经费,为绿色通道提供资金保障。
赵立强副院长(北京市朝阳医院京西院区)
只能依照现行法律法规办事
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规定,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细化到我们医院里,如果患者失去意识,而身旁的又是老人或者小孩等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要求必须由两位在场的医生签字,并上报给医院医务部的负责人和主管院长来签字,才能进行下一步的治疗。如果直系亲属在场,又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医生就必须听取患者及其家属的意见。
丛亚丽教授(北京大学医学部)
任何人不能要求医生这样做
为什么医生和医院最后决定不去救助,就是因为没有把法律问题弄清楚,医生担心在救助之后患者有什么风险,谁来承担这个风险。社会上的人站着说话不腰疼,说医生就得去冒风险,任何人不能要求医生这样做。但是医院是一个执行机构,医生风险背后得有人来承担。对医生处于自己无私甚至对自己有风险的行为,法律要有一个体系,对这样的行为从法律上要有一个说法。否则,医生就会在某些紧急关头退缩了。(廉维亮)
| 来源:人民政协报 | (责任编辑:王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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