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租房保障 应从租赁补贴改为实物住房
| 2008年03月17日09:52 |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 |
张委员认为,2007年11月国务院9部门发布了《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对于落实十七大的精神,推动全国住房保障工作有其积极意义。但该办法也有不可忽视的偏差。该办法规定:“廉租住房保障,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廉租住房紧缺的城市,应当通过新建和收购等方式,增加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房源。”
■发了租赁补贴还是租不起房
张泓铭认为,在中国当前条件下,企图“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承租住房的能力”的良好愿望可能落空。原因有二:第一,中小套型住房奇缺,有了补贴租不到房。大多数城市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中小套型的公房建设停止,没有新增房源;同时,在旧城改造中,大量拆除了中小套型的旧(公)住房,代之以中大套型的商品住房,平均套型面积从2001年的约82平米,增大到2006年的130多平米。
2007年前,经济适用房建设量不仅逐年减少,而且平均套型增大,从2001年的60多平米增大到2006年的90平米以上。这些原因都导致适用于低收入家庭租赁的中小套型住房奇缺。加之,进入城市的新居民和常住居民需要的租赁房也是以中小套型为主,进一步加剧了中小套型住房奇缺的程度。
第二,中小套型住房租金快速上升,有了补贴也租不起房。大多数城市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住房价格和租金不断上升。2001年全国商品住宅每平米售价为2017元,2006年提高到3119元,租金随之水涨船高。中小套型住房奇缺又导致租金加速上升。可以预见,中国城市住房价格和租金较快上升的局面,在未来的5-10年间还将一定程度地持续。这对于城市低收入家庭租赁住房构成极大的威胁,而且对于租金补贴水平和政府负担的确认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问题分析
■为领到租赁补贴签订虚假合同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一些住房保障起步早的城市,在过去几年的实践中,已经实行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办法,但实际效果并不理想。
由于中小套型住房奇缺和租金快速上升,所发补贴租不到、也租不起房,绝大部分补贴只能被享受者用于一般生活消费,用于喝酒、赌博也非个案。有些城市试图用租赁合同作为领取补贴的前提,以保证补贴用于实际租赁,但虚假合同盛行,查不胜查,只能听之任之。以租赁补贴为主的廉租住房保障制度所显现出的上述弊病,已经成为社会的公开秘密。政府花费了宝贵的资金,但廉租住房保障的目的没有真正达到。
■购买廉租住房
是否导致财政负担过重
为什么一些地方管理者明知租赁补贴为主的廉租住房保障不能真正奏效的实际情况,却依然偏爱这种方式呢?张泓铭认为,主要缘于两个顾虑:一是担忧建设、购买廉租住房的财政负担过重,二是担忧旧公房制度的弊病重现,政府会长久背负管理的包袱。
张泓铭表示,上述两个顾虑是需要解决的。关于财政负担重的问题:只要廉租住房实物可以真正解决最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恐怕我们无法回避所必要的资金投入;况且,近十年尤其是近五年来各地财政的增长是如此之快;同时在工作节奏上,可以分步解决最困难群众的住房实际需要,并非一定要毕其功于一役。只要政府真心诚意地做,相信群众会有评价,会有等待的信心和耐心。关于旧公房弊病的问题:应该有这样的思想准备,廉租住房实物制度不仅要解决最困难群众的住房保障,而且要有新的管理制度设计,不能让它成为旧公房制度的翻版,关键在于有限期、有制约的租赁制。
相关建议
■廉租住房保障
应提供更多实物住房
张泓铭特别强调,有人认为租赁货币补贴是发达国家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和趋势,我们也可以用,这种观点实际上是一种极大的误解。实行货币补贴为主是有条件的。一是中产阶层成为社会结构的主体,他们的支付能力与住房市场价格基本适应,一个小的货币补贴就可以撬动他们的住房消费,没有大规模实物保障的必要。二是全社会住房供求平衡已相对过剩。“今天的中国,大部分城市的发展水平还缺乏这两个条件,我们不能跨越历史发展阶段盲目照搬发达国家以货币补贴为主的住房保障方式。因此,中国不仅需要适度扩大住房保障面,而且迫切需要更多地提供保障性实物。”
基于上述条件,在一个不太短的阶段中,我国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制度,当然是应该提供实物,不应该是“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张泓铭建议,当前,管理部门应尽快通过适当的形式表明,廉租住房的主要办法就是提供实物的办法,迅速指导各地的工作,防止偏向扩大,走上弯路。
其次,在未来的住房保障规章、条例修订中,明确廉租住房是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的主要形式,只有在中小套型住房充分、租金稳定的城市,才能逐步转向“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记者 杨青)
| 来源:《北京青年报》 | (责任编辑:闫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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