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步东委员:征地补偿标准20年不变应修改
| 2008年03月17日09:00 |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 |
按照20年前的标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金”总和最高按土地前3年平均产值的30倍进行补偿。
2005年年底,国土资源部发文允许有条件的省制定“区片综合价”为原征地补偿制度的补充。尽管如此,该“区片综合价”仅相当于建设用土地经政府征用后出让价的1/5左右。同时规定该价格3~5年不变。
近年来,中央为加强土地和房地产市场的宏观调控,频繁出台土地调控政策,如规定征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价”制度、强制实行“工业用地以招标、挂牌、出让”制度,并成倍提高了“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新增建设用地使用费”的征收标准等。
但卢布龙认为,这些调控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的无序开发使用,政府也相应增加了收益,但被征地农民从中并没有得到好处。
卢布东指出,上述矛盾导致基层征用建设用地出现“三难”、“三多”现象。一是建设用地“征地难”。农民得知征地价与政府出让价巨额差距后,心理失衡而不愿征地。重点工程项目征地,即使用行政手段强征土地后也会造成“项目入地难”。三是地方政府即使想增加补偿标准,也受“区片综合价“约束,难以擅自提高补偿标准,且需经国务院批准才可增加补偿金额度。
1987年1月1日实行的《土地管理法》是在当时的经济环境下确立的征地补偿制度,土地资源作为生产资料计划分配而无偿划拨给国营和集体单位使用。
20年后的今天,我国土地资源从计划分配转变为按市场需求来配置,使用土地的对象从单一的国有、集体企业扩大为民营企业以及个人。特别是2006年9月开始,工业用地出让实行指标、拍卖、挂牌后我国的建设用地(除公共事业建设用地以外)都完全实行了按市场需求进行配置。土地出让价高达征地补偿金的20倍,甚至更高。
“因此,土地征用补偿制度也应及时适当进行调整,以便使补偿制度更适应土地流转制度的需求。”
卢布东认为,有的地方政府利用低征地成本与高出让金之间的差价来支撑政府财政。如果让被征用土地上的农民和村集体参与出让土地的一次分配,即让被征地的农民获得公正补偿又能保证建设用地的合理需求,同时还可抑制地方政府征地的内驱力,从而促进耕地保护和有序集约用地。
他建议,在《土地管理法》修改中,补充“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出让金收益中,应将其中不少于20%的出让金,被偿给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和实际使用土地的承包户”的内容。同时,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意见》中补充规定“县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在出让金收益中补偿给被征用土地的村集体组织和实际使用土地的承包户的20%以上的部分,出让金应在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前支付给村集体和承包户,否则不得发放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村集体和承包户对获补偿的出让金部份按集体、承包户各60%与40%的比例分配,承包户最高不得超过50%。(记者 何春中)
| 来源:《中国青年报》 | (责任编辑:闫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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