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力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授权来履行人事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仍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委员建议:整治干部作风还是要按法律制度办事
| 2008年03月08日09:43 |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 |
《中国青年报》调查数据:
75.9%的被调查者对“仇和现象”第一反应是“敢作敢为,值得肯定”;76.8%的被调查者对仇和政改结果表示乐观。
李崴 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
整治干部作风还是应该本着“治病救人”的原则,不能以把人整死为目的。培养一个干部成本很高,国家投入的实际都是纳税人的钱。仅仅因为打个瞌睡就要人辞职,太可惜了,是一种浪费。
钟晓渝 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市司法局副局长
因打瞌睡被辞,有违法治精神。公权力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授权来履行,“法无明文规定不可行”。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开会打瞌睡就要辞职。法治是一种规范,严格讲法治不要求个性。虽然,从整顿风气等需要,允许官员有部分“自由裁量权”,出现了一些“个性官员”。但这种“自由裁量权”、“个性”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超出这个范围。官员可以有个性,但是个性必须限制在一定的“共性”范围里。
蒋洪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院长
如果被辞的是一个被广大网民所熟悉且深受欢迎的人,支持率不会有那么高。“仇和现象”把社会的好坏系于官员个人的道德。如果遇上个好人,整个社会都会好,如果遇上个坏人,社会就麻烦了。因为没人能保证好人永远是好人,更何况不一定能遇上好人,所以还是应该坚持按制度办事。
张冀 安徽省蚌埠市人事局干部
仇和免官,只是“不平常”地表现了目前机关人事管理中的“平常”现象。《公务员法》规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这件事更进一步地凸显了人事管理中许多不规范。
胡桢 江苏省苏州市保险公司经理
如果蒋文辉提出申诉或控告,有关部门敢不敢受理和公正审理?如果最后的结果是否定了仇书记的“建议”或者推翻了县委的决定呢?如果仇书记的“建议”或者县委的决定被证实为“不按规定条件进行公务员奖惩”,又由哪个机构让仇书记或者县委“责令纠正”、给做出决定的人“批评教育”,甚至“处分”呢?仇书记或者县委要不要给蒋文辉“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苏姝 贵州电视台记者
仇和有点新官上任三把火的味道,但这火烧错地方了吧。我希望蒋文辉不要“自动辞职”,一切按正常的程序走上一遍,这样可以为《公务员法》的贯彻提供一个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让人们看到人事管理的法制化建设仍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江迪)
| 来源:人民政协报 | (责任编辑:王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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