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权在土地资源利用管理中的过度运用造成一系列严重问题
梁季阳:征地补偿差价巨大 地方政府热衷“以地生财”
| 2008年03月08日11:40 | 【字号 大 中 小】【留言】【论坛】【打印】 |
梁季阳委员指出,目前,不管国防、公共交通用地,还是商业经营性用地,均是以征地为方式,将集体所有的农地征用为国有土地,由国土资源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用地单位按约定缴纳土地出让费。在其他国家,一般也有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地的法律规定,但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公权的运用是有严格限制的,而且补偿也是比较高的。
梁季阳委员谈到,在征地中支付补偿费用是几万元的一亩地,在有偿出让时价格可达十几万元、几十万元、甚至上百万元。巨大的价差使得地方政府热衷于“以地生财”。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梁委员认为,政府是征地的主体,把双方争议的事项交由其中一方来裁决,显然是不公正的,被征地的农民完全处于被动的弱势地位。
该条款同时规定:“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这显示了征用土地的强制性,也就是不管被征地农民同意不同意,征用土地的方案都照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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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人民网 | (责任编辑:李灿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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