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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章程的部分内容应予进行修改
刘红(湖北 长阳)
  2008年07月23日13:45 【字号 】【留言】【论坛】【打印】【关闭

  政协章程是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共同的行为准则,是各级政协组织开展工作的基本依据。1982年以来,政协章程虽然经过了1994年、2000年、2004年三次修改,但现在来看,应予进一步修改:

  一是2007年中共十七大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历史地位,提出了一系列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并参人民政协工作做出了重要论述,这些都关系到人民政协事业的长远发展,需要在政协章程中加以体现;

  二是人民政协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中国共产党章程已经作了修改,政协章程必须与之相衔接;

  三是2004年以来,人民政协事业有很大发展,各级政协在履行职能的实践中积累了丰富经验,同时也遇到一些需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的问题,各级政协组织、政协的各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对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度化提出了不少意见和建议。

  对政协章程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是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对人民政协工作的新要求,是坚持与时俱进的需要。应将科学发展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的有关论断以及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方面的新认识新成果等写入政协章程。

 

(责任编辑:王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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