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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的“两种民主形式”重要论断,深刻总结了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历史经验,丰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民主政治理论,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践中,协商民主体现在很多方面,如政治协商会、听证会、民主恳谈会、社区议事会等,其中人民政协是中国协商民主的主要实现形式。作为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主要形式,人民政协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新世纪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过程中,仍将继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是因为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具有制度特点,契合了协商民主的基本要求,具有强大的民主政治功能。
一、人民政协为协商民主提供了重要制度资源
作为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人民政协为我国协商民主的发展提供了深厚的制度资源。
第一,从基本性质和工作原则上看,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具有内在的契合性。人民政协具有共同的政治基础。协商民主的核心要素是,协商主体必须有一套共享的基本观念和信念。人民政协有着共同政治基础:“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共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有着共同的政治目标:“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实现完全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这是中国各党派的最高利益和共同的奋斗目标。人民政协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在共同政治基础上,各政党之间通力合作、肝胆相照。当然,在总的利益一致中,在人民内部也有差异。这种一致性基础上的多样性,通过各党派的参政议政、政治协商等形式,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的协商为基础。这种建立在公共利益上的多元主体之间的协商,正是协商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之一。
第二,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的主要平台,具有宪法保障和政策支撑。民主首先是国家制度,是一种政治体制,认识人民政协在民主方面的作用,首先需要从国家制度的角度分析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体制中的地位及其与政治体制其他部分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确立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对人民政协的性质、地位、作用做了高度概括,从而使人民政协发挥作用具有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中共中央颁布的《意见》提出选举和协商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两种重要形式”,更进一步从国家政治体制的角度明确了人民政协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文件把协商与选举并列为我国的两种民主形式,与我国实行的“两会制”的政治体制基本架构相对应,表明了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与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的一种国家民主形式。
第三,人民政协的主要职能,为协商民主开拓了政治空间和工作平台。通过学习《意见》关于协商民主的论述,可以看到,协商民主是相对于选举民主、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一种重要形式讲的。这里讲的“协商”对于人民政协来说,是对政协作为一种民主形式所具有的特点的描述,而不是讲政协的一项具体职能,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三项主要职能应当都属于其范畴。协商民主体现在政治协商中,主要是指中国共产党就国家大政方针、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等,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各族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协商民主体现在民主监督中,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政治监督。协商民主体现在参政议政中,主要是指人民政协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积极发挥作用。
二、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主要实现形式的主要特点
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点,契合了协商民主的基本要求。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主要实现形式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特点:
第一,协商制度的法定性。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是国家制度层面的民主形式,它具有宪法地位和政策依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政协在国家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对外友好活动中,在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团结的斗争中,要进一步发挥重要作用。这为人民政协这个民主形式提供了最权威的宪法依据。
第二,协商主体的广泛性。人民政协由不同界别组成,在组织和人员构成上不受地域和人口比例的限制,既包括各党派、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又包括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以及特别邀请人士,同时,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阶层结构的变化,还能不断吸纳新的社会群众的代表。
第三,协商过程的规范性。比如,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形式就被规范为八种,即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常委会专题协商会、政协党组受党委委托召开的座谈会、秘书长会议、各专门委员会会议、政协内部协商会议。程序被规范为五种:协商议题的提出和确定程序;安排协商活动的程序;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参与协商的程序;及时整理并报送协商成果的程序;意见和建议处理及反馈程序。
第四,协商意见的包容性。人民政协坚持求同存异的原则,尊重各党派、各团体、各阶层人士的特点,包容统一战线成员在信仰、利益和观念等方面的差异。政协委员无论哪个界别,无论从事何种职业,都享受平等的政治权利,都能够在共同的政治基础上充分表达不同的意见和诉求。同时,人民政协又坚持民主的多数与少数相统一的原则,既反映多数人的愿望,又吸纳少数人的合理主张;既接受支持的、一致的意见,又听取批评的、不同的声音。
第五,协商的理性。人民政协的协商民主发挥作用是基于理性审视,而不是情绪化的诉求。各参与主体在获得最具说服力信息的基础上修改自己的建议,并接受对其建议的批判性审视。
三、人民政协作为协商民主主要实现形式的主要功能
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实行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具有强大的政治功能。《意见》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发展阶段,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必须大力加强人民政协工作,充分发挥人民政协的作用。
第一,人民政协作为我国协商民主形式的重要渠道,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有序的政治参与,巩固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保证。必须进一步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不断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和完善人民政协的这种民主形式,既符合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要求,又体现了中华民族兼容并蓄的优秀文化传统,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因其具有广泛性、包容性、权威性、规范性等特点,就能够确保人民在决策等环节实现当家做主的地位。
第二,人民政协作为有组织地反映不同阶层、不同群体意愿和诉求的重要渠道,可以最大限度地协调关系、化解矛盾,保持社会的安定有序。目前,我国改革发展正处在一个关键时期,随着我国社会组织形式、就业方式、社会结构的变革加快,我国正面临着一些亟待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人民政协是我国政治体制内系统反映群体利益诉求、调处利益冲突的重要渠道。通过这条渠道,能够将分散的、个别的民间和基层的情况、呼声和要求,通过人民政协的各个界别汇集起来,成为比较集中的带有界别特点的群体声音;通过这条渠道,党和政府能够比较及时地全面地掌握各个阶层和社会群体的情况、意见、要求和关注的问题,保证重大决策和方针政策符合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同时也能兼顾少数人的合理合法要求。协调关系、理顺情绪、化解矛盾,是人民政协的重要功能。通过人民政协相互协商,可以最大限度地增进相互了解,达成共识,最大限度地理顺情绪,化解和减少矛盾,在政协组织内部实现各方面的团结。同时,政协委员都是各界的代表人士,许多在本界群众中具有较高的声望和影响,在处理一些棘手的社会矛盾的时候出场说话,有利于平息事态,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三,人民政协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和协商议政的重要渠道,可以最大限度地凝聚各方智慧,汇集各方力量,调动各方积极性,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我国正处于重要发展机遇期和矛盾凸显期相交织的关键时期,需要我们更加精心、更加扎实地做好各方面的工作,更加充分、更加广泛地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更加主动、更加有效地处理和化解各方面的矛盾,把全社会的智慧和力量集聚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大目标上来,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通过人民政协,可以促进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团结更加巩固,各民族的关系更加和谐,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更加适应,社会各阶层关系更加协调,大陆同胞和港澳同胞、海外侨胞的联系更加密切,从而实现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的团结和谐。又可以带动各界群众投身经济建设的积极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作者系湖北省政协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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