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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协的民主监督是我国社会主义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进行的政治监督。近几年来,各级政协组织在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依照政协章程,积极履行职能,各项工作得到有效推进,但从整体来看,政协的民主监督还是一个薄弱环节。这里既有党政领导政治觉悟问题,民主政治氛围问题,也有政协组织自身努力的问题,但最根本的原因则在于政协的民主监督目前还没提到实质上的法制化轨道,没有法律约束力,这就使得一些机关的领导干部,对民主监督存有不在乎、无所谓的态度,主要表现在:
一是漠视民主监督。有的领导同志不知何为民主监督,心目中没有民主监督这个概念,对民主党派和非党群众的批评意见不尊重、对政协的意见建议不采纳,有的领导同志甚至公开说,政府依法行政,只对人大负责,只接受人大的监督,政协的意见可听可不听。人大的法律监督与政协的民主监督,都是宪法和法律确定的,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客观要求,都是推进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必不可少的,两种监督是相辅相成的,怎么能割裂开来、对立起来呢?
二是敷衍民主监督。近些年来,随着民主政治的不断推进,社会各界对政协的民主监督开始有所认识。但仍有部分单位和领导干部对民主监督采取了应付态度,对政协提出的批评意见,嘴里讲接受政协监督,表示坚决整改,而在实际上却我行我素,例如有的单位在办理政协提案、回复政协意见时,往往作文字游戏,搞敷衍应付,不从实际上解决问题。
三是规避民主监督。有的地方,一些政协章程和中央文件规定的应进行政协协商的重要决策,重要的公共事物,却不让政协知情,不与政协通气,甚至戒备政协参与。最近,有的省市组织对市级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评议,人大、政协领导班子成员都属评议对象,对于这样一个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重要活动,组织者竟把人大、政协专门委员会的主要负责同志排斥在外,而通知一些并不了解多少情况的单位负责人参与,其真实意图令人费解,至少是在干部人事问题上规避人大、政协的监督,这是很不妥的。
四是抵触民主监督。有的领导干部对政协组织、政协委员的善意批评心生反感,或在会上不等人把话说完就当场反驳,或精心组织材料为自己评功摆好、开脱责任,或长期保持成见,一直耿耿于怀。这样做,不仅大大挫伤了政协委员参政议政的热情,也影响了领导同志自身的威信和形象。
上述情况说明,缺乏专门法律保障的民主监督是蹩脚的,必然在相当程度上受到制约和影响,整体功能得不到应有的发挥。
一是随意性大,约束力差,难以操作。虽然中共中央的《意见》和政协的《章程》对政协工作进行了规范,但这些文件都不具有国家意志和法律的普遍性、强制性、规范性、稳定性和社会约束力,都不能取代法律的地位,因而执行起来有相当的难度。有了专门的法律,政协组织及其参加单位和委员才能依法实施民主监督,党政部门也才有可能依法自觉接受民主监督。
二是不能有效保护委员履职的合法权利。政协章程规定,人民政协“依法维护其参加单位和个人按照本章程履行职责的权利。”中共中央也强调:要依法保护委员的监督权利。依法,依什么法?但目前并没有一个权威的法律条文可依。现在有些委员在实施民主监督中受到阻扰、非难,甚至被人呵斥驱逐,事后受到打击报复。前不久政协委员孟浩在广州教育局被阻的事件即是证明。委员履行职务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如果提起诉讼,法院没有相应法律适用,政协委员的特殊权利没有专门法律来保护。
三是对于不执行或执行不力《政协章程》和中央《意见》的情形缺乏有效制约。致使不少地方的政协的同志常常自我解嘲,往往出现协商发言自娱自乐,提案办理自写自答,调研成果自我欣赏的尴尬境地。这种状况与党中央对新时期、新阶段人民政协工作的要求和政治文明的需要是不相适应的。解决这方面的问题,除了思想认识、工作水平优待进一步提高外,最重要的是从法制上规范,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人民政协的立法势在必行,而且条件业已具备:
一是有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这就为民主监督的法律化提供了立法依据。
二是有党的政策。民主监督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任何法律都同执政党的政策相关。我们党的政策是社会主义法的“灵魂”,社会主义法是规范化、法律化的党的政策。中共中央《意见》、和政协《章程》,已经就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协的地位、性质、作用以及主要职能的基本内容等方面,都作了原则规定,从而为主要职能的法律化作好了准备。特别是民主监督职能,比起另外两项主要职能来,内容对象的确定性、运作方法的程序性更强一些,应当也可以率先法律化。
三是有原则框架。制度化和法律化有着密切的联系,许多法律就是成熟了的制度的法律认定。人民政协走过了57年的光辉历程,在长期的实践中创造了丰富的成功经验。近几年来,各地积极推进政协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建设,这些都为走向法制化奠定了基础。只有把社会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体现群众当家作主的做法和经验从制度上、法律上确认下来,实行制度化、法律化,使之成为社会政治生活的共同准则,才能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用法律形式规范政协民主监督的目的、内容、形式、原则、程序、责任,是坚持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客观需要,是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必由之路,是实现我国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我们呼唤着,期盼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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