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員與民眾討論:搶救病人醫生應不應該有決定權
| 2008年03月13日08:37 | 【字號 大 中 小】【留言】【論壇】【打印】 |
林紹彬委員(九三學社福州市主委)
賦予醫生自主決定搶救權
全國人大常委會對醫師法進行修訂,賦予醫護人員在緊急情況下自主決定搶救病人的權利,並對可能產生的不良后果免予追究法律責任﹔提供專門的“三無病人”救治經費。方式有三種:由政府、企業、個人和慈善機構聯合設立“急救慈善基金”或“急救慈善機構”﹔國家在每年的財政預算中撥出專項資金,用於急救“三無病人”,專款專用﹔在今年的醫改方案中設立全國急救“三無病人”經費,為綠色通道提供資金保障。
趙立強副院長(北京市朝陽醫院京西院區)
隻能依照現行法律法規辦事
在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規定,無法取得患者意見又無家屬在場,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況時,經治醫師應當提出醫療處置方案,在取得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被授權負責人員的批准后實施。細化到我們醫院裡,如果患者失去意識,而身旁的又是老人或者小孩等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人,要求必須由兩位在場的醫生簽字,並上報給醫院醫務部的負責人和主管院長來簽字,才能進行下一步的治療。如果直系親屬在場,又是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醫生就必須聽取患者及其家屬的意見。
叢亞麗教授(北京大學醫學部)
任何人不能要求醫生這樣做
為什麼醫生和醫院最后決定不去救助,就是因為沒有把法律問題弄清楚,醫生擔心在救助之后患者有什麼風險,誰來承擔這個風險。社會上的人站著說話不腰疼,說醫生就得去冒風險,任何人不能要求醫生這樣做。但是醫院是一個執行機構,醫生風險背后得有人來承擔。對醫生處於自己無私甚至對自己有風險的行為,法律要有一個體系,對這樣的行為從法律上要有一個說法。否則,醫生就會在某些緊急關頭退縮了。(廉維亮)
| 來源:人民政協報 | (責任編輯: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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